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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后收取84元,由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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