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润物**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润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润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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