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盐城分公司、通联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0元,依法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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