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通联支付**盐城分公司、通联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盐城分公司、通联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0元,依法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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