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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刘*、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协议离婚。因离婚时原告在考取研究生,无生活来源,故当时约定李*乙归被告徐**抚养,原告有探视的权利。近两年,被告却找各种原因阻挠原告探视,这种隔离孩子与亲生母亲接触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特别是近期,被告再婚后即将生育二胎,等孩子出生后,李*乙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将不利于其成长。现原告在北京已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拥有了北京住房,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及成长环境,且原告虽再婚,但暂无再生育打算,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李*乙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一、在原告2010年在北京复习考研期间及2012年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子一直由被告独自抚养,而原告只是偶尔探视儿子,与孩子的感情相对淡薄;二、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为抚养李*乙付出了全部感情,是最了解李*乙的人,如果突然把孩子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分开,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三、为了避免因母亲缺位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被告从未阻止原告探视儿子。被告再婚生子会对李*乙带来不良影响也是原告本人毫无根据的猜想;四、儿子在生活、学习中均表现××,也能证明被告有××的抚养、教育能力,且被告再婚妻子系教师,喜爱孩子,与儿子相处融洽,被告现有家庭可以保障孩子享有宽裕的物质生活和××的教育资源;五、研究表明,男孩的男性性格特质的养成受父亲影响较大,跟随母亲生活不利于儿子男性性格的养成。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李*甲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1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乙(××××年××月××日生)由被告李*甲抚养,所有费用由李*甲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徐*可随时探望孩子,定期带孩子出去游玩。离婚协议达成后,双方婚生子李*乙遂在被告李*甲处学习、生活,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等亲属共同照料,其在课程学习、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多次获得“三好学生”、“学科能手”等荣誉称号。

另外,被告李*甲有稳定的住所及收入,其本人及家人健康状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被告提交的房产证、收入证明、体检报告、荣誉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徐*称被告李*甲再婚后将生育其他子女,系不适宜继续抚养儿子李*乙的情形,该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徐*提出被告李*甲阻挠其行使探望权的问题,双方可就探望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权利,不能作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乙在同被告及被告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各方面发展××,其在被告处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骤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可能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原告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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