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夏**诉被告朱**、朱*、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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