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有限公司与蔡**、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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