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夏**、李**与朱**、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胡**、翟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银**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北**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李军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丛*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城中**限公司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徐**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徐**、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