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红**限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镇江红**限公司与沙贝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无锡红**镇江分公司与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