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红**限公司与被告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工商**泗阳支行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无锡红**镇江分公司与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红**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