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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泗阳支行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6元减半收取4528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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