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朱**、程**、泗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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