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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梁*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梁**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二、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均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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