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江苏**限公司、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限公司、朱**、程**、泗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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