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红**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红**限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