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