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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