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其来诉被告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其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其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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