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啟荣与被上诉人黄**、黄**、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浦*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常啟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常啟荣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用,并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常啟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