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喜**公司自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门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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