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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