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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耿*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耿*在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居住在扬州市头桥镇红平村,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耿*向本院提供了由扬州市公安局头桥派出所以及头桥**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一直居住在扬州市头桥镇红平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耿*提供的由扬州市公安局头桥派出所以及头桥**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一直居住在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平村,故本案应由扬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耿*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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