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应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有限公司25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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