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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有限公司与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应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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