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限公司与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商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州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元,由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中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