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与邳州市**民委员会、衡思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衡**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衡思引、李*、衡印乐、衡墩席、衡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邳州市**民委员会、衡思引、李*、衡印乐、衡墩席、衡墩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衡**借款本金462939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462939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邳州市**民委员会、衡思引、李*、衡印乐、衡墩席、衡墩堂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衡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衡华伟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89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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