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赵**负担。
因被执行人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因履行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因履行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0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