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判决书: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000元及其余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张**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苏C×××××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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