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年2015年11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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