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恩诉被告庄**、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黄**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亚州与薛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胡**、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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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王*、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张新、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