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张新、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张*、陈**、花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借款92746元及利息(以本金92746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花锦对被告张*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张*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冻结其绩效工资,申请执行人吕**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冻结被执行人绩效工资,因扣划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23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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