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潘**、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调解书:潘**、赵*偿还董**借款300000元,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2014年3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2014年11月22日前偿还100000元;如有一期潘**、赵*未按时履行,董**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潘**、赵*互付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潘**、赵*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潘**、赵**人均有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查封被执行人潘**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文景苑*幢*单元*室房地产一处(合同号:PZ***);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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