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