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衡**、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衡**、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书:衡**、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陆**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5日起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3日起计算;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3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7元,由衡**、许*负担。

因被执行人衡秀珍、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许*的房产,因执行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许*的房产,因执行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7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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