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借款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1万元自2011年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6元,由郑**负担。

因被执行人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现车辆下落不明,查询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现车辆下落不明,查询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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