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杨**、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8600元)。杨**、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杨**负担。
因被执行人杨**、杨**、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的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的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