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高遵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被执行人高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货款4981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以4981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遵友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赵**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063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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