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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调解书:孟**欠王**借款本金12万元,王**自愿放弃利息,孟**自2015年1月1日起每6个月偿还15000元,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王**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孟**负担。

因被执行人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孟**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冻结了被执行人孟**的工资账户,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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