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纪**与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纪*飞与被执行人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聂**偿还纪*飞借款14000元,于2015年5月21日前偿还4000元,余款10000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聂**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纪*飞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聂**负担。

因被执行人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纪*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9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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