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周*偿还张**欠款7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7月18日前偿还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5年8月18日前还清,如有一期周*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因被执行人周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