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聂*、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聂*、薛*、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聂*、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借款1846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465元,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薛*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聂*、薛*负担。

因被执行人聂*、薛*、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的商业保险,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的商业保险,因执行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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