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尚*诉被告冯*、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徐**、尚*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徐**、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徐**、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徐**、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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