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邳州市**有限公司(原名称徐州金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079号民事判决书:邳州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自2012年5月1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自2012年11月5日起;前述利息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邳州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24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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