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薛**、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恩诉被告薛**、薛**、薛**、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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