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佟*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偿还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如佟*不能按期偿还,张**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未还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佟*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其它的银行账户,银行无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佟光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路工行宿舍*幢*室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邳房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2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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