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索金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调解书:索**欠崔**借款本息60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索金磊所有的苏C×××××号别克牌轿车一辆,目前正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车辆正在拍卖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恢字第00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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