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1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2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8%,自2012年1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杨**在邳州**级中学的到期债权,冻结被执行人杨**在邳**育局的绩效工资,申请执行人王**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冻结上述财产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06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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