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借款本金778000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万元;以7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张**对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3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8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石**、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0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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