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薛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薛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6元,由薛迎春负担。
因被执行人薛迎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5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