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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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