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汤*、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汤*、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3000元)。王**对汤*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汤*负担。

因被执行人汤*、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4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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