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清队与季浩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队与被执行人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季浩*偿还于**队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3月18日前偿还25000元;于2015年9月18日前偿还25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前偿还25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前还清。如有一期季浩*未按时履行,于**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追加违约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于**队负担。

因被执行人季浩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2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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