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9万元,共计34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存款可供执行,通过查询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0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